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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發展與難題

指導老師 : 聶鳳芝

第三組

我們的團隊

團隊成員

團隊成員

吳宜靜

吳奕坤

郭凱宸

123

090

103

程景輝

廖乙璇

125

096

分工表

分工表

國際人權法治的建立

21世紀的今天,「人權」一詞已與民主自由並列,幾乎無人敢質疑,其具體內涵也在不斷擴張。然而國際人權法制系統建立,自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的簽署,實際上仍不足以約束締約國,歐美民族國家因而著手將其國內憲法中保護人權的原則,轉化為世界性的規範。

國際人權法治的建立

全球性的國際人權規章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 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定,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聯合國憲章

前言:「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第1條第3項:「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提到「人權」之條文

第55條:「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第76條「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系之意識。」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

不過,《世界人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之一般原則,並無規定會員國必須將這些原則付諸實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

以每一個人的尊嚴與人格為出發點,強調人權的普遍性,不因所屬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

強調各種人權的密切關係,傳統的公民與政治權力與新出現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有特色,但也相互關聯,形成一個互補的體系。

世界人權宣言之特色

宣言顯示個人與社會整體的密切關係,因為人權雖以個人為中心,但是有賴於國際社會秩序之建立與維護,才能保障個人人權。

宣言又就各種人權作原則性的宣示。更詳細的規定,則俟未來以條約方式制定的人權公約予以具體化。

社會權公約

自由權公約

社會權公約與自由權公約

社會權公約

社會權公約

社會權公約即《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它承諾其締約方致力於向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和個人授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和健康權、受教育權和適當生活水平權。

社會權公約明列個人所應享有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工作權、罷工權、教育權等,而且規定公約所宣示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不得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國籍、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身分等之歧視。

自由權公約

自由權公約

自由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中華民國亦是上述兩公約的締約國。

區域性的國際人權規章

歐洲地區

西亞地區

非洲地區

區域性的國際人權規章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即《人權及基本自由保護公約》,該公約第1條及第14條規定,「締約國必須保證在其管轄權内之每一個人得享受本約列舉之權利與自由」且不得因性別,種族·膚色、語言、....等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任何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在締約國境內,均得與當地國國民同享公約所保障的權利與自由。

《赫爾辛基最後議定書》,該議定書第三部分明言歐安會議參加國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與宗教自由)、尊重人民權利與自決權之平等。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

阿拉伯國家聯盟所設立之「阿拉伯人權委員會」,規定其中心任務是保護佔領區人民的人權。

非洲國家團結聯盟

「非洲國家團結聯盟」通過《非洲人權及人民權利憲章》,強調人民的發展權,認為經濟、社會文化權的滿足,才能保證公民權與政治權的享有。

法治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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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簡介

法治與人權保障

&

我國違憲審查

機制簡介

法治的意義

法治是一個法律原則,指在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

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制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須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政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

法治的意義

人權的重要性

人權是以人的資格而享受的基本權利,並不因時、因地、因性別、種族、膚色、階級、 宗教信仰、黨派、出身或環境而有所差別。

肯定人權、尊重人權和維護人權的目的,在於促使每一個人都能充分實現其潛能與才幹,達到最大的安全與滿足。

如此權力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國家、法律或任何其他人所恩惠賜予的,這也是「天賦人權」的意思。也因此,人權只是保有人最低、最基本的保障。

人權的重要性

人權基本保障

聯合國第六任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曾說:人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每個人都希望活在世上無需擔驚受怕。

沒有人希望因為你的鄰居、政敵、生意對手或不喜歡你長相的人,因為你說過某些不開說的話,因而被消失、被嚴刑拷打,誰都不想活在那種處境。

人權與法治的關聯性

在民主國家,人權乃由法治來保障,法治須由權力分立、代議政治來保障,上至政府下至平民百姓,皆須受到法律的拘束。

而法律乃由立法委員制定法律所產生,立法委員挾帶民意的基礎,制定法律規範國家,使人民可預見其行為的結果,進而規劃其計畫與生活。若無法治作為人權的基礎,人權恐淪為空談。

人權與法治的關聯性

在民主中,唯有政府依照法律施政、遵守程序正義,人民權利才能不受侵害;尤其當民意代表失職,導致立法機關無法監督行政機關時,保護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就是法治。

準此,法治在民主國家的真義為:法律不只是約束人民的行為,更是限制政府權力;最應該要遵循法律的不是人民,而是政府。

法治的重要

人權與法治保障須由司法來實現

即便是由多數民眾選出的政府,我們仍然無法確保政府不會做出逾越基本人權的行為。

在司法獨立審判與制度上獨立的原則下,法院不受法院不受行政和立法的管控,並且根據法律與事實做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環境影響。如此,超出政府與立法的司法機關,方能獨立一切保障人權與法治。

由司法來實現

我國違憲審查機制

我國乃採行集中制審查即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模式,在制度設計係以法規違憲審查為核心。就人民聲請釋憲制度而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條第2款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即終審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

違憲審查機制

分散制審查

分散制審查

分散制審查與集中制不同之處在於分散制僅就個案爭議中進行附帶審查,而不及於法規範的審查。

美國採行分散制審查,因為依據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之精神,司法先天的界限係只對「個案及爭議」行使司法權,而透過個案裁判產生先例拘束,自然影響法律之修正動向與存廢,從而形成與抽象規範審查類似的效果,即一般性的效力。

憲法解釋

人民(法人)聲請

法院聲請

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解釋

人民聲請法令違憲解釋之程序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依文義解釋,人民僅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為客體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令統一解釋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人權組織介紹

&

人權的難題

人權組織介紹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前身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簡稱人權委員會;英語: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縮寫:UNCHR)

聯合國在2006年成立「人權理事會」,取代此前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目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由全球47個國家組成,理事會成員國每屆任期3年。

人權理事會的功能: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籌組蒐證團、調查團,以及通過決議案,呼籲各國共同行動制止人權侵犯,但無法律約束力。該會也會派遣獨立專家、設立調查委員會監督敘利亞、朝鮮、布隆迪、緬甸以及南蘇丹的人權情況。由於成員國包含中國、菲律賓、厄利垂亞等人權紀錄不佳的國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因而備受批評與質疑。

新聞時事-聯合國的人權體制為何崩壞?

美國智庫「布魯金斯學會」(Brookings Institution)國際人權專家泰德·皮克內内(Ted Piccone)2018年9月發布一份報告警告,中國正悄悄地削弱聯合國維護人權的承諾。

這份題為《中國對聯合國人權之圖謀》(China's Long Game on Human Rights at the United Nations)的研究報告指出,如果中國對聯合國人權的戰略成功,聯合國可能就更無能力保護受害者及監督各國政府。

以國家發展權取代世界人權

根據泰德·皮克內觀察,中國對聯合國人權體制的干涉,是從2013年習近平上任中國國家主席以後開始轉為強硬。此後中國自2014年起當選理事會成員國並連任至今,使得中共得以透過體制運作與轉變內部力量,改變整個聯合國的人權體系。泰德·皮克內觀察中國2016年至2018年間投票的七項決議案,從中解析中國的投票行為與手段,據而歸納出中共的兩大策略。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企圖掌控國際人權的話語權,把「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習思想」等概念引進聯合國決議案中,藉此得到國際背書,進而將國際人權價值整個取代。

中共的另一項手段就是阻絕國際批評聲浪,提倡中國國家主權並主張他國不得干涉中國國內事務,亦即反對國際檢視中國人權及其國內行為。雖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國,對中國推動的決議案可投反對票,但礙於中國的經濟壓力,終致聯合國漠視中國人權罪行、默許中國改變人權規範。泰德·皮克內總結,中共就是靠著以上兩大策略,悄悄破壞國際人權體制,合法化中國國內的人權罪行。

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

自由之家是一個美國官方資助的非政府組織,總部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致力於支持民主變革、監督全球自由度和宣導民主與人權。每個月的《中國媒體快報》為中國的言論審查、新聞自由、網路自由及全球影響力等事件提供獨特見解。

其最知名的是對各國民主自由程度的年度評估,逐年發行「世界自由年鑑」該書綜合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參政權和自由權程度,「F」代表自由,「PF」代表部分自由,「NF」代表不自由,目前台灣的總分為93且為「F」。

自由之家由溫德爾·威爾基和埃莉諾·羅斯福創建於1941年,自稱為「全球民主自由的清音」。該組織的66%預算來自美國政府的政府預算,但也接受其他來源的資助。一些人批評該組織接受美國政府的資金,並投其所好而失去客觀性,而另一些人則稱讚該組織促進世界各國的民主改革。

使命聲明:

自由之家是一個獨立的組織,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推廣自由。自由只有在民主政治的環境下才有可能,包括政府對其人民負責、實行法治、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信仰自由,以及保障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益。

國際特赦組織(縮寫:AI)

國際特赦組織是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總部位於英國倫敦,致力於推動全球人權事業的發展。該組織的工作方針是對人權狀況進行調研,採取相應行動,尋求終結各種侵犯人權的行為,並且為那些遭受迫害的人們伸張正義。1989 年年底於台北、高雄兩地正式成立小組,直至1994 年5 月,「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使得立案登記。

其工作內容包括:按照不同人權議題對症下藥的主題分類、以不同國家為研究對象並分析各國現狀、以個人案例為目標而進行聲援的個案救援。

其分類包含:

氣候變遷與人權 死刑

科技與人權 針對婦女的暴力

難民、尋求庇護者和移民 國際正義

性與生殖權利 表達意見的權利

良心犯 集會遊行的權利

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等等…

強迫失蹤

反恐與人權

亞洲法學會 law asia

亞洲法學會創立於1966年,起源於「澳大利亞法學會」,是一個由律師,法官,法學家和律師公會組成的區域性協會,其宗旨為促進法治與保障人權,是亞洲地區最大的國際人權組織。

工作目標包含:建議亞太各國在大學中開設人權課程,促成各國在政府中設立人權機構,促進民間人權組織之聯合等…。

「亞洲法學會」會員遍佈亞太國家,但在1987年中共入會後即拒絕我國代表使用中華民國之國號。

中華(國)人權協會

緣起:

民國六十八年,我國歷經三十餘年之高度經濟成長與政治發展,人民對人權保障需求日殷,但因朝野發展的兩極化而爆發了高雄美麗島事件;在國外,美國卡特總統大力提倡人權外交,雖採雙重標準為人垢病,但仍促進了世人對人權之了解與重視。在此國內外交相刺激之下,為促進台灣人民對人權之了解與重視,於民國六十八年春,由杭立武先生等百餘位關心人權之人士,在台北創立了我國的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為因應本會對內拓展會務與對外交流合作之所需,將「中國人權協會」正式更名 為「中華人權協會」!

宗旨: 以宣揚人權理念、促進人權保障及實現人權體制為宗旨。

工作內容:

◎ 人權教育及理念之倡導 ◎ 人權政策倡議與法案推動 ◎ 重大人權案件及弱勢群體之關切與協助

◎ 台灣人權指標調查與研究 ◎ 國際人權公約的推動與監督 ◎ 國際人權交流活動

◎ 國際人道救援與發展工作 ◎ 原住民族協助與服務 ◎ 兩岸人權對話與交流

◎ 賦稅人權改革之推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簡稱:TAHR)

台權會成立於戒嚴時期的1984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台灣因長期戒嚴,未能落實基本人權保障。成立初期,以推動民主改革,確保各項政治與公民權利為要務。近年來,台權會工作已廣及各種人權議題,主要工作如下:

個案協助:針對國家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個案,進行調查並提供具體協助。

法案研究與倡議:引進國際人權法令最新資訊,監測並適時阻止國家侵犯人權之虞的

法令與政策。

推廣人權理念及教育,培訓人權工作者:

於各地舉辦「人權工作坊」與「志工培訓」,宣揚人權理念並培訓人權工作者。

發行「台灣人權電子報」、「TAHR PAS季刊」、人權報告、年度工作報告。

從事人權議題專書與多媒體教材之翻譯、製作及出版。

參與國際人權組織,交換經驗、相互支援。

人權教育基金會

人權教育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1月8日,柏楊為創會董事長,主要的目標乃推展人權教育的工作,該會推動的人權教育工作如下:

1. 建立人權教育概況之基本資料

(1) 辨理「台灣地區在校青少年生活人權現況調查」。

(2) 出版「名家談人權教育」乙書,以瞭解各行各業人士對「人權教育」的看法。

2.籌建綠島人權紀念碑(原名綠島垂淚碑)

(1) 1998年12月10日在綠島舉行人權紀念碑動土典禮,當時行政院院長蕭萬長先生代表總統親臨致詞並與綠島國小十位小朋友共同動土。

(2) 1999年12月10日在綠島舉行人權紀念碑落成典禮,由本會創會董事長柏楊先生與當時總統李登輝先生共同揭幕。

(3) 2000年12月9日在綠島舉行人權紀念碑周年慶活動,陳水扁總統親臨致詞並為「人權教育教案設計獎」頒獎。

(4) 2001年12月8日在綠島舉行人權紀念碑二周年慶活動,本會董事與文化界人士於碑前共進「人權晚宴」

3.推動人權教育落實家庭

(1) 設計、印製「人權版結婚證書」:將尊重的理念,化成一條一條很具體且生活化的結婚誓言。

(2) 推動辦理「人權婚禮」:

   2000年12月10日舉辦「總統府人權婚禮」

    2001年9月22日於日月潭舉辦「原住民人權婚禮」

   2002年5月1日於高雄市舉辦「勞工人權婚禮」

   以期人權教育落實家庭。

4.推動人權教育落實校園

(1) 出版「人權教育活動手冊」。

(2) 舉辦「人權教育種子教師研習營」。

(3) 舉辦「人權教育教案設計獎」。

(4) 舉辦「國中生人權教育營」。

(5) 舉辦「人權教育成果展覽國際研討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緣起: 1987年台灣解嚴,在威權體制之長久侵蝕下,司法權的地位向來不明顯、不獨立、也被刻意矮化,而法官和檢察官貪污、草率、枉法辦案也層出不窮。於是,全國律師公會於1994年10月間,決議通過籌備,聯合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從事司法改革,並以陳傳岳律師為召集人、林永頌律師為副召集人,自同年11月9日開始籌備,此即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發端。1995年11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籌備處正式成立,在1997年5月初正式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宗旨: 為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改革,以建立公平、正義、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主要工作:

為法案推動、監督評鑑、個案追蹤與教育推廣。改革的力量必須由下而上,只有經由民間的推力,才能讓改革的夢想成為真實,最終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

滿弓的箭:

象徵改革的力量,強勁有力,挑戰黑暗

熱心的血:

象徵澎湃的海濤,衝擊司法的汙穢,挺正公正的天平

三橫線:

象徵民間的司改,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反貪汙、反干涉、反草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邱和順案(陸正案)

邱和順是受國際關注的台灣死刑犯。不公平的審判,讓他冤屈地在獄中度過了上萬個日子……

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的指述,循線逮捕了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共同犯下1987年11月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同年12月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

然而,兩個案件皆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邱和順等被告確實涉案。檢方的控訴,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的288份自白筆錄上。全案充滿瑕疵,被告的自白前後矛盾,不僅柯洪玉蘭的頭顱與四肢始終未被尋獲,陸正迄今也依舊行蹤成謎。

審理過本案的數十名法官,缺乏道德勇氣作出無罪判決,也不願承擔過去的錯誤。隨著刑事妥訴審判法的通過與施行,被羈押了近23年的邱和順,於201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隨時可能被執行。

即使當年的承辦員警已因刑求遭監察院彈劾,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甚至有警員本於良心,願意出面為被告作證遭受刑求的事實,但法院仍無意傳喚警員,調查有利被告的證據,重新審理此案。

刑求

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在擔任監察委員時,親自聆聽了卷內尚留存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9月,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糾正負責承辦的10名警員和2名檢察官。1998年,法院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4名員警有罪確定。意即,邱和順等人當年確實是在刑求逼迫下完成自白筆錄。

然而法院在兩案的審理中,卻只排除了錄音帶中有明顯刑求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仍將其他被告筆錄之內容當作證據。這明顯違反了檢方應負責舉證沒有刑求的法律規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邱和順案(陸正案)

由於監所內環境不佳,年事漸高的邱和順,身體健康每況愈下,近年來已多次進出醫院。義務律師團希望儘速為邱和順平反。你所投入的每一分每一秒,對於邱和順還有義務律師團來說,都將是最好的鼓勵。

婦女新知基金會

緣起:

婦女新知在台灣戒嚴時期1982年由一群女性主義者成立雜誌社宣揚理念;1987年解嚴,改組為基金會,邀集各性別議題專家擔任董監事,36年來倡議多項性別政策改革。1994年起培養多名婦女法律諮詢志工,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的電話諮詢服務,每年服務人次超過兩千。

早年爭取墮胎合法化、停止人口販賣雛妓,串連其他團體促使政府陸續通過了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家暴法、性侵法、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婚姻移民人權、家事事件法等法律制度保障,要求行政院制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設置性別專責機構等。

近年提倡托育及長照公共化、性別友善職場、身體自主、伴侶權益、婚姻平權,持續監督教育、媒體及司法體系、年金政策中的性別問題。

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要工作

照顧工作: 托育及長期照顧公共化、平等親職、家事勞動權益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之平權法律倡議、監督家事司法程序之性別正義、從母姓與

姓氏自主倡議、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

多元家庭: 婚姻平權與伴侶權益、單身權益

勞動權益: 女性勞動政策倡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監督

身體自主: 性騷擾防治工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

教育文化: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禮俗與性別平權、媒體改造

政治監督: 推動女性參政、選舉監督、性別主流化、性別專責機構、經貿協定之

性別影響評估及衝擊配套

年金與老年保障: 推動全民稅收制基礎年金

諮詢申訴: 婚姻家庭法律諮詢服務、家事調解委員申訴、其他社福資源轉介

女性培力: 志工培訓與進修、不定期舉辦工作坊與講座

​​​​文宣出版: 《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

步》、《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女權火 不止息:台灣婦女

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

人權的難題

1.國際人權與國家主權

(1)許多國際法文件、宣言、決議案均強調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2)人權之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本質,法理上本有「單元論」與「雙元論」兩種學說。

單元論認為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法律意旨,與國內法的規範應無二致,一經簽約國立法機

關批准後,

在其國內便產生法規範的效力,此為歐陸國家所採。

雙元論則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係各自獨立的體系,一者以條約或慣性的方式規制簽約國

家,此為英美國家所採。

(3)國際法之所以比較不易被遵守,其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可以強制執行的力量。

2.人權選項何者優先的爭議

各項不同的人權之間是否有位階等級之分?雖說各項權利間並無預設的位階關係或適用的優

先順序,但權力彼此衝突時,便會遭遇何項權利較為優先的問題。

3.權力者本身的自覺

一個國家社會上的多數人民,如果心裡沒有自由的觀念,沒有權利的意識,缺乏對人權的

理解,那人民便無從產生爭人權的意願和行動。

問題討論

隨堂測驗Q&A

A

Q1.社會權公約又稱?

(A)A公約 (B)B公約

(C)C公約 (D)D公約

A

Q2.台灣是社會權公約與哪個公約的締約國?

(A)自由權(B)平等權

(C)受益權 (D)生命權

宜靜a問題

B

Q3.世界人權宣言於何年通過?

(A)1938(B)1948

(C)1958 (D)1968

D

Q1.下列何者並非法治國家原則之重要原則?

(A) 人民權利應予保障

(B) 法秩序之安定

(C) 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D) 公益恆大於私益

B

Q2.所謂人性尊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指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的尊嚴是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

(B)屬於我國憲法第一條所明定,居於基本權之首位

(C)屬於我國憲法未明文例示而為司法院憲法解釋所承認之人權

(D)世界人權宣言亦明揭:人皆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嚴與權利

景輝a問題

D

Q3.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80條有關司法權獨立之規定,係屬制度保障

(B)法官有終身職保障規定,旨在藉以維護審判獨立

(C)司法院所為司法行政監督措施,若未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亦不影響審判獨立,即非法之所禁

(D)依法院組織法所設之庭長係屬憲法所保障之法官,司法院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

B

Q1.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目前是由幾個國家組成?

(A) 48 (B)47

(C) 50 (D)52

B

Q2.自由之家的大部分經費從哪來?

(A)自行募款 (B)美國政府的政府預算

(C)自由之家內成員捐贈 (D)賣商品之所得

A

Q3.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是西元幾年立案登記?

(A)1994 (B)1991

(C)1995 (C)1996

乙璇a問題

C

Q4.我國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是哪一個?

(A)婦女新知基金會 (B)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C)中華人權協會 (D)台灣人權促進會

A

Q5.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LOGO中「滿弓的箭」象徵甚麼意思?

(A)象徵改革的力量,強勁有力,挑戰黑暗

(B)象徵民間的司改,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反貪汙、反干

涉、反草率!

(C)象徵澎湃的海濤,衝擊司法的汙穢,挺正公正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