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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再見

這是我們需要

「社會住宅模式」的第 個理由

(下集預告-我們需要「社宅模式」的第 個理由:

社宅模式是台灣住宅政策的補缺)

「社宅模式」是去商品化的土地使用價値

是破除精華土地的交換價迷思

是都市土地使用價的重分配

是正視基礎服務勞動力的都市權

想想紹興

紹興社區的居民主要從事的是基礎服務業 ,如清潔工、保全、送報紙、餐廳清潔員等。這些職業類別正是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卻容易被忽視的重要工作。如果沒有這些基礎勞動,日常生活無法持續進行。

以地價邏輯來界定都市使用對象,不只是一種階級性排除,同時更忽略了這些基礎勞動對於都市生活的重要性。

我們需要

「社會住宅模式」的 個理由

第四集

:「社宅模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1: 為何需要「去商品化」的住宅?

Ans: 我們在第一講時討論了「社宅模式」的「可負擔原則」,而可負擔指的並不是「買得起」,而是「住得起」。因為當所有住宅都成為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同時和地價邏輯結合,只有富人才能居住在特定地區。

然而都市不能只有富人,都市發展與生活也需要基礎的勞動力才得以維繫,基礎勞動者的居住需求,在早期以違建這類「非正式住宅」緩解,更有學者認為「違建就是第一代的社會住宅」。

據統計,1963年台北市有31%的人住在違建中

例:阿姆斯特丹東側港區(Eastern Dockland)重建計劃

提供了多樣化的住宅類型,其中50%的房屋作為社會住宅

南韓首爾的案例:「精華土地」的社會住宅

牛眠洞 (U-myeon) 甜蜜家庭,位於江南區旁的精華地段。是混合出租與出售的大規模公共住宅開發,總數3137 (62棟住宅),出租住宅2322(占74%),出售815。

江南區是首爾的重要商業地帶,是不少跨國企業的辦公室所在,及高級消費集中地。

Q2: 社會住宅模式為何要在「精華土地」上?

Ans: 「精華土地」是基於地價的邏輯,但並不表示高地價的地方就不需要其他無法負擔高地價的服務,更重要的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應更具有公共性,而非助長地價邏輯和都市空間隔離。

同時,第二講談的「混居」概念,也使得不以地價作為篩選居住使用權利的「去商品化」住宅,顯得更為重要。

例:GWL地區為前自來水廠,位於阿姆斯特丹市城地區。重新規劃後成為600個住宅單位和一些商店、設施,50%作為社會住宅,25%作為中所得家庭補貼式自用住宅,25%作為高所得族群的住宅。

基礎服務業:

以「基礎服務業」而非「底層服務業」,正是要指出這些人的工作和其他人生活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人的工作,我們的日常生活可能無法正常的進行。

為什麼選在

「精華土地」

推動社宅模式?

為什麼需要

去商品化的住宅?

我們需要

「社會住宅模式」的 個理由